2005年,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标准化网曾请我作《我国锅炉法规和标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的报告,但所讲的实际内容仅仅是国内外锅炉法规和标准的一般性介绍,这并非由于偷工减料,实因对现状若明若暗,对发展趋势更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为此,两年来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后续工作,最近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十七大报告,对党在新时期的方针政策有了进一步认识。现将学习十七大报告并结合国家质检总局特监局宋继红副局长和国家标准委陈钢副主任等《对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的若干建议》(见《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07年,N.10)(以下简称《建议》)时,对我国锅炉法规和标准发展趋势的理解作简要说明,这个趋势应当适应两个方面的需要,即: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包括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和适合国情,这已为历史经验所证实。十七大报告中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有很大变化,这要求我们必须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用适合国情的方式在发展上下功夫,使我国各方面工作完善化,并继续前进。
在锅炉法规和标准方面,我国的国情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层次、类别和内容:
1、层次
国内外锅炉法规和标准在层次上最关键的差别是:作为锅炉法规标准体系基础的技术标准,欧、美是企业标准,而我国和前苏联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我国的锅炉制造厂约有2000家(其中A级厂约60家),但有能力制订企业标准的不到0.5℅。
我国有能力制订企业标准的锅炉制造厂所以这样少,除了资源条件的限制外,还有深层次的体制性原因。
2、类别
锅炉作为一种能量转换和转移设备,除了安全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外,还需要大量的与性能、结构有关的设计、制造标准。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引进了前苏联的四大标准,除强度计算和水动力计算已制定了自己的标准外,在热力计算和通风计算方面,所使用的还是前苏联80年代及以前的标准。
3、内容
我国锅炉法规和标准在内容方面与欧、美的差别主要有两个,即:管得太宽和规定过细,既有技术方面的也有管理方面的,特别要指出的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管理规定。这是沿用前苏联模式造成的,这是为了适应那一时期“任务由国家给,材料由国家调拨,法规和标准由国家订,产品由国家收购,利润上交给国家” 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国家对锅炉生产取消指令性计划已有二十多年了,将前苏联模式的锅炉法规和标准用于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作的锅炉生产,自然难以适应。再加上我国制造厂间的不平衡世上少有,问题更加突出。
基于上述,我国锅炉法规和标准既不能沿用前苏联模式原地踏步前进,又不能不顾国情照搬欧、美模式,这就是《建议》中提出要“深入探索并逐步明确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间的关系”的原因。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十七大报告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四个要素共同组成的整体就是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为了适应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建设”修改为“发展”的需要,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遵循的方针政策。
在锅炉法规和标准方面,必须注意以下两个要求:
1、转换经济发展方式
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报告把过去使用的经济增长方式改为经济发展方式,内涵也有很大变化。这需要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所造成的一系列体制性和不平衡性矛盾。现分别举例说明如下:
a. 体制性矛盾。锅炉用材料入厂验收,曾考虑加强采购管理以节约资源,但在行业内部,有些厂的供应科曾有异议,标委会审查时由于安全监察部门和用户的反对,最后删去。
b. 不平衡性矛盾。我国锅炉行业不平衡性之大世上少有,最为突出的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有效性方面的不平衡。不应当一刀切,要区别对待,允许运转确实有效的企业,对一些消耗资源的项目,例如材料入厂验收、焊接接头质量检查等,在确保质量的条件下减免(少)资源消耗,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共同发展的目的。上锅厂徐学文《调整管屏熔深试样的可行性分析》就是一个实例。
2、以人为本
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除了强调发展的目的是为了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外,其内涵还包括以人作为发展的主体,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制度创新等。
在这方面有一件事对我帮助很大,某厂的一个检查员曾就弯管工艺评定和通球试验与我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但他认为:国外标准规定用小直径钢球,对国内来说,小直径钢球难以将内毛刺全部清除,建议将JB/T1611表11和表12中的钢球直径统一为内径的0.7倍,我认为他的意见正确。事后反思,为什么自己没有想到呢?
编写本文,仅仅是为了抛砖引玉,以期展开讨论,希望通过行业各厂的共同努力,使我国锅炉法规和标准能按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方向和方法发展,让制造厂的权利与责任和义务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