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A、AA、AAA信用等级
。
(一)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没有取得产品强制认证或许可资格而擅自生产的
;
(二)
所申报的数据经核实存在主观上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
上年度工商年检结果为B类的。
第十条 参评企业须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中石协只对真实、有效的信息进行评价 。
第十一条 评价模型由中石协和征信机构在评价试点期间结合行业的特点而制订,并对企业进行测试评定,认为评价结果合理、可行后对其予以认定;同时在评价过程中对该模型进行完善 。
第十二条对认为需要核实的信息,必要时,中石协和征信机构可进行实地调查、澄清和核实
。
第三章 条件和评级程序
第十三条 对首次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提交材料--初审--信用等级评价--公示--终审备案--结果发布--年度复查”的程序进行;对继续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在重新申报时可直接从第十八条开始运作;对年度复查的参评企业请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运作。行业信用评价程序见附件
。
第十四条 参评企业的申报条件如下:
(一)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
(二)
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
(三)中石协会员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 参评企业咨询、自评后,向评价部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信用等级评价初评申报意向》(传真件),评价部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查 。
第十六条 入会 对提交申报意向的非中石协会员,需按以下程序入会后方可参评:向中石协行业发展部提交《中石协会员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中石协审查批准----向中石协缴纳会费----中石协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 。
第十七条 培训 需要时,评价部对申报参评企业开展行业信用知识培训,指导其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
第十八条 提交材料 参评企业根据评价部所发的《信用评价参评通知》要求,在网上填写有关申报信息,数据确认无误并获得通过后,打印《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书面资料一起作为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评价部;并按通知要求将评审费用汇至中石协或第三方的指定账户。
参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如需修改信息时,通知评价部,由其重新设置修改权限。
第十九条 初审 评价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给签约第三方。第三方依据中石协评价体系和评价模型,初审参评企业申报材料,核实填报信息。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评价部和第三方将与其联系,要求提供相关补充资料 。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方根据申报材料,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并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向评价部提交该参评企业的《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初评报告》。
评价部审核参评企业初评状况并对相关指标打分;召集由行业专家和信用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会议,根据本办法、评价体系和评价模型,确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
第二十一条 公示 评价部在中石协门户网(www.cpeia.org.cn)、ASME规范产品协作网(www.caci.org.cn)和中国反商业欺诈网(www.antifraud.gov.cn)等上公示评价结果,听取并认真采纳社会的反馈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了解参评企业在申报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交易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终审备案 公示期满后,评价部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核查,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评级结果,领导小组最终批准认定参评企业的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并将相关数据纳入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中;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终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评价部将评级结果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结果发布 评级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中石协,评级结果在上述网站和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中石协向参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由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相关组织机构、协会等推荐、宣传本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
第二十四条 年度复查 行业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者,需重新申报。
有效期内还要进行2次年度复查,每次年度复查需提前2个月向中石协提交《信用等级评价复查申报意向》,并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程序开展工作。
中石协采用简单有效的方法,组织专家进行年度复查,并向参评企业出具年度复查报告;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优秀者可上调一个信用等级,轻度不合格者下调一个信用等级,严重不合格者将取消原信用等级,并重新申报和信用评价;上调或下调一个信用等级的,还要颁发上调或下调信用等级后的《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五条 备案公示 年度复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在上述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
。
第二十六条 重新申报 为维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中石协提出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中石协按上述程序(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对参评企业行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
第四章 收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石协本着“为行业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收费标准及其财务管理,收费范围仅限于信用评价报告费、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不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评价赞助费
。
第二十八条 收费金额不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挂钩,每家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初评费(三年一次)在6,000元,年度复查费(有效期内一年一次)在4,000元;但上述费用不包括必要时的行业信用建设培训费和2~3名审核员和专家1~2天进行现场审核时的全部差旅费和食宿费;上述评审费和年度复查费一经收取,将不退还
。
第二十九条聘请第三方、现场核查和公示以外的宣传支出由中石协自有资金支付,不足时可在参评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另行收取
。
第三十条 中石协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该年度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全部收支情况,以便会员单位进行监督
。
第三十一条 中石协对参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纳入中石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参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用记录,均纳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参评企业在取得行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石协将在相关网站、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同时,根据本办法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行业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
第三十三条 参评企业在取得行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石协将向社会公示的同时,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行业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
(一)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规定的,中石协有权取消其本行业信用评价资格,并公示和举报,其信用记录纳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
(一)
不按照中石协的评价标准或简化评价程序的
;
(二)
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信用评价的
;
(三)
在评价前对参评企业做出某一信用等级评价承诺的
;
(四)
向参评企业乱收费(包括赞助费)或索取财物的
;
(五)
不履行保密义务,泄漏参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
(六)
发生信用危机而被查处、终止、取缔企业征信业务的,或因经营不善被注销登记的
。
第三十五条 中石协对信用评价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并对其工作记录纳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如在评价工作中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时,中石协将对其予以除名和公示
。
(一)
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公正对待参评数据,或不按照中石协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活动的
;
(二)
泄漏参评企业商业秘密,或在行业信用评价过程中泄漏评价过程和结果的
;
(三)
评价前对参评企业进行许诺,或接受参评企业钱物的
。
第三十六条 中石协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过程中,严格执行以下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
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相关程序,独立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公正性
;
(三)
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各类信息以及从第三方获得的其他信用信息,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履行信息保密的义务。但在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须披露认证业务声明中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中石协可向执法部门披露相关的机密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属于免责范围之内
;
(四)
认真对待评价过程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中石协应向社会公示本管理办法,初评、终评、年度复查结果,以及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五条所列的有关情况
。
第三十八条 取得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将在中石协组织的行业排名、品牌评比和推荐等方面具有优先权;将享受与之合作的第三方的相关激励措施
。
第三十九条 中石协应向国家政府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国外相关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推荐、宣传行业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协会自身的公信力,积极争取取证企业在信贷、监管、检疫、各类评优评级等方面的相关激励政策和措施,同时接受相关机构和单位的咨询和监督
。
第四十条 为了更科学、更实际地评价企业信用程度和水平,中石协在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将对本标准的内容作适当的调整,必要时将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石协负责解释和修改,并经二○○八年五月十七日召开的中石协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开始施行 。